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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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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0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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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秦皇岛市北戴河交警大队交警牛志红、靳树平涉嫌妨害司法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及渎职犯罪事实的实名公开举报信(续)
整个案件是“窜改事实,隐瞒证据,滥用法律,程序违法”。
1、 根据以上事实,牛志红、靳树平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5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第十款“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2、 9月25日下达的《肇事车辆检验记录》以及9月26日下达的《秦皇岛市北戴河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087号)》只有靳树平一人盖章。上述事实证实,牛、靳二人违反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70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以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3、 窜改原始现场图。事隔9天,由靳树平一人到停车场拍摄照片,是非法伪造证据。 “酒检报告”证明刘相华饮酒,原始现场图、现场勘察记录表明摩托车倒地后划地冲出4.5+12.3=16.8米以及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刘相华超车超速行驶,而这些重要的情节没有记录在认定书中,也没有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隐瞒证据。
牛志红、靳树平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零七条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4、9月23日将我拘留,24日窜改现场图,25日由一人在非现场作伪证,在认定书没有下发之前拘留的证据是什么?26日下发了一份由一个人签发的认定书又将我第二次非法拘留。
上述事实证实,牛、靳二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公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综上所述,牛志红、靳树平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公布)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牛志红、靳树平在执法过程中涉嫌妨害司法罪(伪造证据、隐瞒证据),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由于其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给举报人及其所在单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牛志红、靳树平的犯罪事实清楚,犯罪证据充分,犯罪性质恶劣。举报人恳请依法查明事实,追究牛志红、靳树平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牛志红 靳树平的犯罪证据如下:
原始事故现场图复印件1份
事后事故现场图复印件1份
现场勘察记录复印件1份
证人证言笔录复印件2份
酒精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
肇事车辆检验记录复印件1份(2张)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份
举报人:王巍
2008年3月10日











